检察院不起诉、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已没收的保证金应否退还?
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
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不是合法及应否退还已没收的保证金
(2003年12月31日)
广西、广东公安厅法制处:
广西公安厅《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刑事强制手段是不是合法的请示》(桂公请[2002]109号)和广东公安厅法制处《关于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被没收保证金后被宣判无罪是不是应当退还保证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回话如下:
1、关于取保候审的合法性问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1996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1996修正)、第一百六十二条(1996修正)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与起诉、作出有罪判决的条件不同,对事实和证据的需要也存在较大差异,不可以简单地依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认定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违法。取保候审是不是合法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认。
2、关于是不是退还保证金问题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否退还已经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问题,应当剖析具体状况,分别处置:
(一)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1996修正)规定,也未故意重新犯罪,而被没收保证金的,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二)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1996修正)的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原则上不退还;假如被取保候审人确实无罪,且违反规定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其被没收的保证金可以退还。
注: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第五十六条系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十一条,全条如下: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实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
(四)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参考案件状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能进入特定的场合;
(二)不能与特定的职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能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照件交实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不同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来源:北大秘籍
引使用方法条
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