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8日,刘某购票至某滑雪场滑雪,并聘请雪场教练进行一对一教学。当日夜店滑雪时,刘某从初级道往下滑行时摔倒。事发后,刘某被送医治疗,经诊断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等。
刘某称,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防护、提示、监管和救援均不到位,既没配备专业的救援职员,也没配备专业的防护手段及救援设施。没在第一时间给予其规范的救治,摔倒很长时间后教练才发现并让家属找来救助职员。事发时滑雪场也没进行救援登记,现场监控设施设置不到位,不符合安防监控需要。
刘某遂将滑雪场诉至法院,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滑雪场辩称,场地内设有救助室可进行简单固定、包扎,但并无专业医疗职员。从刘某摔倒到救助职员赶到现场为其胳膊进行夹板固定并送至大厅只用了十多分钟,后因刘某家属准时开车就诊,才没进行救援登记。
(二)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觉得,本案事故发生在滑雪场的初级道上,受害人刘某并不是专业滑雪者,事发时正同意一对一滑雪教学指导。滑雪场对刘某作为初学滑雪学员是明知的,故在刘某同意一对一教学指导滑雪期间,滑雪场负有与保障滑雪新手人身及财产安全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事故发生后,滑雪场对刘某进行了肯定救援,已经表明其了解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在一对一滑雪教学期间,其应合理预见与事故存在肯定利害关系。
然而,滑雪场既未主动对本次事故进行登记、妥善留存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也无证据表明其曾告知过受害人要自行申请登记与登记适才留存监控视频。滑雪场称从刘某摔倒到救助并送至大厅只用了十多分钟时间,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亦对此不认同。
考虑到夜店滑雪视线相对有限,刘某所称其倒地很长时间后教练才过来、系派人去找来的救援职员而非被救援职员主动发现施救,具备肯定合理性。
综合滑雪运动本身的风险、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损害后果发生缘由力大小等原因,法院酌定刘某损失中的20%,由滑雪场承担赔偿责任;对刘某损失中的80%,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滑雪场支付刘某各项成本共计45324.44元。
(三)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会所、娱乐场合等经营场合、公共场合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依法保障在其服务场合内的买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滑雪场经营者不只要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还要尽到肯定的保障救助义务。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应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护职员及必要的救援器具,提前拟定应对预案,同时配备巡逻安全保障职员,当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履行救助保障义务。同时,滑雪场应尽量设置监控摄像设施,事发后准时固定相应视频证据,以免在后续纠纷中因证据缺失而承担不利后果。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