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有什么
薪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
第四章 薪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薪资集体协商的需要。薪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址、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回话,并与提出方一同进行薪资集体协商。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首要条件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根据他们需要,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薪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状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薪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条 薪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建议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薪资协议文本。薪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五章 薪资协议审察
第二十一条 薪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薪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察。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薪资协议15日内,对薪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薪资协议的条约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察对薪资协议无异议,应准时向协商双方送达《薪资协议审察建议书》,薪资协议即行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薪资协议有修改建议,应将修改建议在《薪资协议审察建议书》中公告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建议准时协商,修改薪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薪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薪资协议审察建议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赞同,该薪资协议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薪资协议以适合形式向本方全体职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
薪资集体协商通常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薪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他们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薪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薪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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