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其他紧急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越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其他紧急的情节。
挪用公款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用的,从重处罚。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不同?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备不同社会风险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所,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有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
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风险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用和收益权。
第二,两者主观有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筹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用公款,计划将来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不是转化为贪污,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具备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三,两者的行为方法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用侵吞、偷窃、骗取等办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因为行为人总是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方法,故在现实日常很难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方法,但一般不使用侵吞、偷窃、骗取方法。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可以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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